北京朝阳区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许可证
1、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②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③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④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2、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①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①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②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③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④《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⑥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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